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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5 点击数: 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推进项目大突破,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新落户的属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市产业引导基金可按项目注册资本金的5—10%投资参股;其终端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工业企业采购其产品且年采购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软件业务开票销售首次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工业设计及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速项目,符合条件的,经审核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含自制和联合研发设备)投资额4%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战略,企业购买智能机器人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以上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重组

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与境外保荐机构正式签约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增加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市内外企业(机构),按完税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给予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或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且当年开票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鼓励企业融合发展

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项目按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线上销售占开票销售比重达到20%、40%、5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六、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优秀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通过省级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对新获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20亿元、15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泰州市功勋企业家”,并授予企业法人代表金质奖章。对列入当年省级经济增长点培育计划的企业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对当年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金两项指标增幅均达20%以上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九、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对列入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或行政性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十、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

对高效节能装备规模化生产、节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奖励,对企业实施年节电量30万千瓦时以上项目按2000元/万千瓦时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新购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实施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绿色照明示范、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应用示范等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通过节能认证的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

本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本政策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已明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技术改造类项目,按市、区财力分享比例负担。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市区试行,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