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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5 点击数: 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为缓解中小企业筹措转贷资金的困难,化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要素制约矛盾,促进市区金融经济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充分发挥转贷资金作用,规范资金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贷资金规模
   转贷资金规模首期初定为2亿元,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增资以民间资本为主。
   二、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运行正常;
   3.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银行确认符合续贷条件;
   5.经推荐审核,进入市转贷资金服务企业名录库。
   三、申请次数及限额
   每个企业每年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使用期限及利率
   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利率按日0.5‰执行。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使用5至15个工作日的(含15个工作日),利率在日0.5‰的基础上上浮20%;使用15至22个工作日的(含22个工作日),利率在日0.5‰的基础上上浮60%。
   五、运作流程
   1.建立市转贷资金服务企业名录库。市转贷资金服务企业名录库每半年更新一次。
   2.企业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向合作银行提出转贷资金使用申请,填写《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报合作银行。
   3.开设专户。申请企业在合作银行设立(或指定)专户,专门用于转贷资金的结算。
   4.审核签约。申请表经合作银行、市银监分局、市经信委、市凤城国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合作银行、申请企业、承办国资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泰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封闭运行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5.资金拨付。企业将使用转贷资金5个工作日的利息足额汇入承办国资公司账户后,承办国资公司根据协议书要求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汇入合作银行指定专户,专项用于归还企业贷款。
   6.续贷还款。在续贷资金到位后,合作银行及时将转贷资金足额归还到承办国资公司指定的专户。转贷企业及时做好转贷利息结算工作,按实收取,多退少补。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经信委、银监分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法院、地税局、国税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凤城国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2.市经信委承担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对转贷资金服务企业名录库入库企业资质的审核和认定;每月向市政府报送转贷工作情况。
   3.市银监分局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名单,组织推荐转贷资金服务企业名录库入库企业;协调合作银行对转贷资金进行封闭运作,督促合作银行按协议时间及时发放续贷资金、负责监管企业返还转贷资金;牵头处置转贷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4.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市凤城国资控股有限公司按时出资;负责对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5.市人行、市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转贷工作进行考核。
   6.市凤城国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指导承办国资公司建立转贷资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办理转贷资金使用手续。
   7.市金融办、人行、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法院、地税局、国税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入库企业资质审核、解决转贷资金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处置转贷突发事件等工作。
   七、风险控制
   1.实行封闭运作。在转贷期间,转贷企业授权合作银行对其用于转贷资金结算的专户进行管理,并承诺关闭专户企业网银,对资金划转、归还等业务实行封闭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2.明确奖惩措施。①发生不能及时、足额收回转贷资金本息等情况的,将取消合作银行的合作资格,取消政府当年对该行的奖励、扶持及评优等资格,取消在该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合作银行承办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②企业存在伪造资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转贷资金等情况的,将清退出转贷资金服务企业名录库,列入泰州市失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各类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③对风险控制良好的合作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将优先享受转贷资金。
   3.提取风险准备金。承办国资公司应按转贷资金业务收入的30%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转贷业务损失。
   4.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当发生转贷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银行续贷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时,转贷企业、合作银行必须及时向市经信委和银监分局出具书面报告。
   八、免责条款
   1.损失容忍度内免责。按当年转贷资金使用累计额的0.1%确定损失容忍度。当年转贷资金损失额低于损失容忍度时,对参与转贷资金运作的市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免责。
   2.尽职免责。市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无过错且已尽职,免除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