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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受 理 范 围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数: 1

  申诉受理范围
  下列申诉应予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十项义务未对消费者履行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自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