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受 理 范 围
发布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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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受理范围
下列申诉应予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十项义务未对消费者履行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自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