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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征集意见

作者:中国泰州 来源:中国泰州 发布时间:2011-09-03 点击数: 1

泰州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工作,合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类和餐饮服务类市级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前款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按时办结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并联审批改革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并联审批改革推进办公室负责并联审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办、考核并联审批工作。
 第五条并联审批遵循依法推进、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并联审批改革推进办公室、牵头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并联审批事项、参与部门、办理时限等内容。方案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提供并联审批的咨询与指导,需要各职能部门配合的,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实施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负责承担如下工作:
 (一)公告并联审批具体实施方案;
 (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并抄送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对并联审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根据实施方案督促参与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四)适时向市并联审批改革推进领导小组汇报并联审批工作情况;
 (五)市并联审批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实施并联审批过程中,参与部门负责承担如下工作:
 (一)会同并联审批改革推进办公室、牵头部门制定行政审批实施方案;
 (二)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直接送达申请人,并抄送牵头部门;
 (三)市并联审批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牵头部门在收到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并联审批事项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踏勘。必要时牵头部门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踏勘。
 第十一条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二条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跨部门协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牵头部门无法协调的,由并联审批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并联审批事项依法涉及区级职能部门的,牵头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的规定,将相关的申请材料直接转送区级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直接送达申请人,并抄送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将原因抄告牵头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各职能部门仍按现行办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我市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监察情况。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人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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