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海陵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询《目录》,还可以在海陵区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文件中心地址设在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分五个类型(参见目录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主要通过我局网站、政务公开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陵区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86225473,传真:86225473;
  投诉电话:86228707
  通信地址:泰州市五一路174号,邮政编码:225300;
  电子邮箱:hl148@tzhl.gov.c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海陵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当场等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①申请人提出申请
  ②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③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④受理机关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仍然不能答复的,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⑤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⑥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
  ⑦申请人当场签收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23-8624311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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