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也可在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共五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分局索引号按下列标准编排,使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取得一个索引号。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1. 地区及部门编号:由5位字符组成。其中第一位M为泰州市别编号,第二位B代表区级机关。后三位是部门编号。
2. 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拼音字母A,B,C,D,Z分别表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
3. 年度号:由4位字符组成,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4. 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获取方式
 可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信息公告栏;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综合科,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23-86655075,传真号码:0523-86655075。通信地址:泰州市口泰路44号,邮政编码:225300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泰州市口泰路44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7:00。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予以公开。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分局提交书面申请。
本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引导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上级部门支队督察科投诉。监督电话:0523-8665507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分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本分局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